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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7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7643号原告符某某,男,198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喻肇联,重庆市北碚区静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7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符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继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