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民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勇与韩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韩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005号原告黄勇,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韩振华,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黄勇与被告韩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司开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勇诉称,韩振华和匡运霞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3年1月23日、2013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23200元,有韩振华亲笔书写的二张借条为凭。现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久拖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32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振华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韩振华于2013年1月23日、2013年3月17日分别向原告黄勇借款78400元和44800元,以上借款共计123200元,约定归还时间六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黄勇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催要,被告韩振华未还,为此引发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黄勇举证的借条二份、短信记录二条予以证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告黄勇举证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告黄勇曾将匡运霞列为本案被告,于庭审前撤回对匡运霞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认为,被告韩振华向原告黄勇借款共计123200元,有原告黄勇举证的借条及短信予以证实。被告韩振华拖欠不还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黄勇要求被告韩振华偿还借款1232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振华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黄勇借款1232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8400元从2013年7月24日起计算,44800元从2013年9月18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1382元,由被告韩振华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764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我院。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司开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