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曾学金与被告卢军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学金,卢军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236号原告:曾学金。委托代理人:邓世权,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瑞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军民。委托代理人:徐新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学金与被告卢军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学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学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学金撤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7791.18元(原告曾学金预交),因原告曾学金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3895.59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曾学金负担。审判员 叶斯木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 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