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段光宇,谭方练,段冬莲与姜朝武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光宇,谭方练,段冬莲,姜朝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光宇。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方练。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冬莲。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朝武。委托代理人:荣伟现,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光宇、谭方练、段冬莲因与被上诉人姜朝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茶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段光宇、谭方练、段冬莲称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段光宇、谭方练、段冬莲自愿申请撤回对姜朝武的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的行为,其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段光宇、谭方练、段冬莲撤回上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光宇、谭方练、段冬莲撤回对姜朝武的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4.52元,由段光宇、谭方练、段冬莲负担(段光宇、谭方练、段冬莲已预交1329.03元,由段光宇、谭方练、段冬莲向本院申请退回664.5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健如代理审判员  何玉煦代理审判员  徐华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颖欣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