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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市民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宝胜与洮南市昆龙绿色禽蛋养殖专业合作社洮南市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胜,洮南市昆龙绿色禽蛋养殖专业合作社,洮南市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市民字第300-2号原告张宝胜,男,汉族,36岁,现住洮南市富文办事处。被告洮南市昆龙绿色禽蛋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坤被告洮南市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相应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为此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故现对原告的担保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提供的担保即洮南市宝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丰田牌塞纳吉GZQ9**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予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进行买卖、转让、转记、抵债、赠与、毁损等行为。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俊生审判员  孙晓男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