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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6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卫星、包志兵与包志兵、卢欣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星,包志兵,卢欣欣,张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393号原告:赵卫星。被告:包志兵。被告:卢欣欣。被告:张振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星与被告包志兵、卢欣欣、张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