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卫星、包志兵与包志兵、卢欣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星,包志兵,卢欣欣,张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393号原告:赵卫星。被告:包志兵。被告:卢欣欣。被告:张振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星与被告包志兵、卢欣欣、张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