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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3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延荣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延荣,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540号原告:卢延荣,女,1975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洛南县。委托代理人:卢昕,陕西曲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西段22号。负责人:季新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延荣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延荣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延荣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银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