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奇与张长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张奇。被告张长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奇与被告张长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奇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