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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胡某某,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林某某,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与被告林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原告胡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茂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彩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