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3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玉强与张洪军、谭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强,张洪军,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364-3号申请执行人:高玉强。被执行人:张洪军。被执行人:谭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城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张洪军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彩虹路1778号星都国际花园2号商业楼102室房产一套(证号:潍房权证潍城经济字第××号,建筑面积:174.02平方米)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流拍,经申请人高玉强申请将被执行人张洪军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彩虹路1778号星都国际花园2号商业楼102室房产一套(证号:潍房权证潍城经济字第××号,建筑面积:174.02平方米)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洪军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彩虹路1778号星都国际花园2号商业楼102室房产一套(证号:潍房权证潍城经济字第××号,建筑面积:174.02平方米)作价1113728元,交付申请人高玉强,扣除偿还银行本息529398.76元、执行费10490元、诉讼费16155元、公告费4000元、评估费10000元,实际抵偿债务543684.24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高玉强时起转移。二、申请人高玉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