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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端木木某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端木木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219号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端木木某,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安阳市铁龙××公司职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任根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端木木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林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端木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端木木某不服一审判决,以“犯罪情节轻微,不应按照犯罪处理;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以原判认定被告人端木某犯非法拘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林州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林刑初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端木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端木某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端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端木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端木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端木某撤回上诉。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刑初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奇志审 判 员  郭丕亮代理审判员  吴合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原嘉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