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段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693号原告:段某,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孙某,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张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