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三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志建与金溪县合市镇肖公村委会红卫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建,金溪县合市镇肖公村委会红卫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三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建,农民(长期在外务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溪县合市镇肖公村委会红卫村小组,住所地为金溪县合市镇肖公村。负责人洪田山,该村村小组长。原审原告王志建诉原审被告金溪县合市镇肖公村委会红卫村小组(以下简称红卫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前由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浒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原告王志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以村小组对上诉人是否具有红卫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在争议,认为上诉人王志建的要求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无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溪县人民法院(2015)金浒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金溪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