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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宿某与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商初字第610号原告宿某,男,汉族。被告邢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某诉被告邢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宿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慧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