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宿某与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商初字第610号原告宿某,男,汉族。被告邢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某诉被告邢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宿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慧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