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辛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家玉与魏万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玉,魏万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辛民初字第272号原告王家玉,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魏万光,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你,住蓬莱市,已病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玉与被告魏万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丽红人民审判员 李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