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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夏桂秋诉盛武平排除妨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桂秋,盛武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314-2号原告夏桂秋,男。被告盛武平,男。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原告夏桂秋与被告盛武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夏桂秋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桂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夏桂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张建夫人民陪审员  雷畅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严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