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夏桂秋诉盛武平排除妨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桂秋,盛武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314-2号原告夏桂秋,男。被告盛武平,男。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原告夏桂秋与被告盛武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夏桂秋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桂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夏桂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张建夫人民陪审员 雷畅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严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