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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秦和平与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443号原告秦和平,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保玉,鹤壁市鹤山区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廷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骆全堂,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和平与被告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和平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和平撤回对被告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秦和平负担。审 判 长  霍璐婷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秦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辛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