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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堂敏与杨晓、刘明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堂敏,杨晓,刘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张堂敏,女。委托代理人马英勇,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晓,男。被执行人刘明胜,男。申请执行人张堂敏与被执行人杨晓、刘明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第二条“被告杨晓、刘明胜连带偿还原告张堂敏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3.6万元,合计18.6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晓、刘明胜未按生效判决书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张堂敏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晓、刘明胜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有中国农业银行镇巴县支行、中国有邮政银行镇巴县支行、镇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证明载卷)、无股权(有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证明载卷)、无车辆登记(有镇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的证明载卷)、无房产登记(有镇巴县房管所的证明载卷)。2015年10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杨晓、刘明胜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堂敏的委托代理人马英勇,经马英勇书面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并认可,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德审判员  陈丽平审判员  王运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