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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明志、王鸿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明志被执行人王鸿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明志、王鸿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收取部分标的款,其余部分另行主张,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丰证执字第04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