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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山东汇东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合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汇东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合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0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汇东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合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汇东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合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5)平执字第206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合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两辆(车牌号为鲁H×××××、鲁H×××××)。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对被执行人山东合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两辆(车牌号为鲁H×××××、鲁H×××××)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建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