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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渭商初字第00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苏州弘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与太仓腾鹏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弘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太仓腾鹏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渭商初字第00346-1号原告苏州弘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枪堂村凤阳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徐宝和。委托代理人郁翔,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腾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189号。法定代表人范扬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弘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腾鹏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弘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太仓腾鹏纺织品有限公司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弘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弘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仓腾鹏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8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768元,由原告苏州弘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干文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