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游宗红与谢祥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宗红,谢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游宗红,男,生于1970年2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谢祥军,男,生于1991年8月8日,汉族。本院在受托执行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民初字第4136号游宗红与谢祥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祥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谢祥军确定的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游宗红医疗费448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民初字第4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