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康桂兰与郑云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158号原告康桂兰。被告郑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桂兰诉被告郑云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桂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康桂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康桂兰负担。审 判 员 刘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齐亚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