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师磊与李永丽、梁文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磊,李永丽,梁文光,梁悉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032-1号申请执行人:师磊,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07X。被执行人:李永丽,女,汉族,住广西,身份证号码:×××6603。被执行人:梁文光,男,汉族,住广西,身份证号码:×××653X。被执行人:梁悉锐,男,汉族,住广西,身份证号码:×××65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委托珠海市华洪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梁悉锐名下座落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155号一层2号商铺(权证号码:02000316**)的房屋产权。2015年10月20日,由买受人凌槐祥(身份号码:××)以人民币5226855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40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梁悉锐名下座落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155号一层2号商铺(权证号码:02000316**)的房屋产权的查封。二、注销原房地产权证书。三、原梁悉锐名下座落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155号一层2号商铺(权证号码:02000316**)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裁定之日起归买受人凌槐祥(身份号码:××)所有。四、凌槐祥(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黄良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