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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毅峰与张长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峰,张长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1267号原告王毅峰(曾用名王联社),男。被告张长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毅峰与被告张长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毅峰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毅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毅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