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毅峰与张长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峰,张长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1267号原告王毅峰(曾用名王联社),男。被告张长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毅峰与被告张长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毅峰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毅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毅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