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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469号原告郑某某,女,1975年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吴 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