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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1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佳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