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小垒、吴颜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小垒。被执行人吴颜岭。本院在执行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小垒、吴颜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孟小垒、吴颜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44958.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96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