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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0072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志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星(已死亡,尚未变更登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20000元及违约金192000元。在诉讼过程中,我院作出(2014)鄂茅箭民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刘翠萍、莫德军、邵克华的房产。现该案已审理完毕,需要解除对担保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刘萃萍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南街社区房产(证号20095371)、莫德军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陈家岗社区房产(证号20053790)、邵克华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车城路99号房产(证号3012177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