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温勇庆与珠海丰华供应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勇庆,珠海丰华供应链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32-1号原告:温勇庆,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身份证号码×××0215。被告:珠海丰华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谢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勇庆诉被告珠海丰华供应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勇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3元,保全费人民币470元,合计人民币923元,由原告温勇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