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郭某,居民。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