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海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