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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与张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191号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虹畔馨苑8号楼地下一层。负责人郭桂英,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淑芬,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与被告张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