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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张文与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唐善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244号原告:张文,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杨美荣,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唐善宝,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唐善宝,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经理。原告张文与被告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唐善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永战代理审判员  袁 雷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