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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新民初字第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647号原告吴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文静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