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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诉被告孟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897号原告孟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孟某,男,汉族,1953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男,汉族,1959年3月7日出生,住泌阳县东方红37-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孟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同拴负担。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