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樵彬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彬,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237号原告樵彬,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33号。委托代理人王永刚,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建华,该局工作人员。被告二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法定代表人许勤,市长。委托代理人葛俊,系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樵彬诉被告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告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中,原告樵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樵彬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樵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樵彬负担。审 判 长 邱传写审 判 员 何 茜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