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俊与徐丽、刘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俊,徐丽,刘跃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456号原告:金俊。被告:徐丽。被告:刘跃峰。原告金俊为与被告徐丽、刘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9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诉讼��用。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宏中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金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丽、刘跃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徐丽曾向原告金俊借款人民币89000元,并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等。逾期后被告徐丽未归还借款,遂成讼。被告徐丽、刘跃峰于2002年9月4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丽、刘跃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金俊借款本金89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元(已减半),由被告徐丽、刘跃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魏宏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