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建平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金雪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建平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金雪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478号原告北京建平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庄头村甲6号。法定代表人魏建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民,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金雪梅,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平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雪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建平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平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建平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