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永河、杨兴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永河,杨兴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县城光明路。法定代表人王志祥,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超、柴亚庆,该联社职工。被告杨永河。被告杨兴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永河、杨兴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永河、杨兴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由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刘子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