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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永河、杨兴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永河,杨兴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县城光明路。法定代表人王志祥,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超、柴亚庆,该联社职工。被告杨永河。被告杨兴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永河、杨兴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永河、杨兴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由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刘子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