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万林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74号罪犯万林,男,生于1968年6月22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2日以(2003)成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万林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以(2003)川刑终字第9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1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8年1月25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德刑执第5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5月9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四川省阿坝监狱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剑光、罗宇浩出庭履行职务,四川省阿坝监狱指派朱明慧、张霞到庭履行职务。罪犯万林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万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林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获得罪犯改造积分135.95分。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保华审判员 王 婧审判员 彭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