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商终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如皋市远鑫工艺毛衫有限公司与宿迁国泰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徐子刚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国泰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如皋市远鑫工艺毛衫有限公司,徐子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商终字第00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宿迁国泰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工业园区富阳路5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浪,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如皋市远鑫工艺毛衫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新官村5组。法定代表人姚阿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宗圣,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光候,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子刚,系宿迁国泰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经理。上诉人宿迁国泰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如皋市远鑫工艺毛衫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子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商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商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如皋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宿迁国泰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1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