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乃强与董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乃强,董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760号申请执行人马乃强,男,生于1971年3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董苹,女,生于1970年5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乃强与被执行人董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董苹的工资,因标的较大,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马乃强发现被执行人董苹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程永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