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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523号原告:李某甲,学生。原告:李某乙,学生。两原告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系李某甲、李某乙母亲。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丙,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李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宗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负担。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