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孝军与杨庭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军,杨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张孝军。被执行人杨庭海,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西兰城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庭海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杨庭海所有的相应价值财物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相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