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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敬祥与樊玉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玉岗,张敬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玉岗,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敬祥,男。委托代理人张合喜,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樊玉岗因与被上诉人张敬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樊玉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樊玉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樊玉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锐平审 判 员  闫 海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