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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单某甲犯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柘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某甲,男,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伪证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甲犯包庇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李雁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单某甲在得知韩某甲开着自己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的事实后,明知韩某甲让白某甲替其顶罪,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仍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称自己将车借给白某甲并发生了交通事故。白某甲投案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12月15日柘城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白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均未提出异议。2015年1月28日被害人之妻孙某甲到柘城县交警大队举报称被告人单某甲系肇事者。柘城县交警大队成立专案组,经卡口截图照片比对,发现韩某甲有重大肇事嫌疑,于2015年2月13日对韩某甲上网追逃。2015后3月28日将韩某甲抓获,韩某甲供述了自己让白某甲顶罪的事实,同日,白某甲也供认了顶替韩某甲的事实。另查明,2015年9月29日韩某甲交通肇事一案的被害人家属与韩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韩某甲表示谅解,同时对被告人单某甲也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甲、韩某甲、白某甲、张某甲、单某乙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明知韩某甲驾驶自己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已逃离现场,而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仍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称肇事车辆系白某甲从自己手里借走的,帮助韩某甲让白某甲替其顶罪,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某甲犯包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单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又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献科审判员  白 霞审判员  祖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