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执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山须与鲁山县泰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山须,鲁山县泰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329-2号申请执行人王山须,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鲁山县泰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晓,董事长。住所地:平顶山市鲁山县让河乡头道庙村。本院在执行王山须申请执行鲁山县泰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10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山须于同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鲁山县泰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执字第329-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振祥助理审判员  田金生助理审判员  师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鹏举-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