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全义与刘宝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义,刘宝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王全义,冀东水泥厂工人。被执行人刘宝岭,开滦林西矿业公司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古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宝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宝岭于三日内给付申请人王全义执行款26000元,但被执行人刘宝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宝岭银行存款26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兰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