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榭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榭民初字第135号原告:胡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哲盈 来自